110年度北簡字第20053號
原 告 王戊陽
被 告 華藝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
兩造之主張(見原告
陳報狀及
被告民事
答辯狀),兩造就本件爭議事件有訂立「招財護身錢母委託製造行銷合約書」,依該合約書第14條:「因本合約之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
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被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