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2號
原 告 長風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評議
(未到)
上列
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20122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 月18日下午4 時4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車牌2 面、行車執照1 張返還原
告。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將主文所示牌
照等交由被告使用,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
終止上述契約
等情,已經提出契約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三項
準用第一項及第279 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
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