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20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軒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竹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