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2818號
被 告 億澄綠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宥銘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7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