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屏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財經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600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1,791元,原告僅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所餘1萬1,291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
上開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0年1月27日送達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並由其
受僱人收受,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各1份附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