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33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3372號
原      告  金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被      告  洪豪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號之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與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