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36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戴慶霖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品濬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
被告現住屏東縣○○鄉○○村○○路○○○號,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等語。
相對人即原告答辯意旨則以:本件發生地屬本院轄區,不能接受移轉管轄等語置辯。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訴請聲請人即被告遷讓坐落臺北市○○區○○路○號七樓之四房屋,依
前揭規定本院為有
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
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