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3993號
原 告 泰昇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張進宏
上列
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3993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
10年5 月14日下午3 時3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通 譯 楊景雄
一、
被告應返還TDD-1335號營小客車牌二面及行照壹枚。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
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
兩造簽有經營契約書,由被告向原告借用TDD-1335號車牌○
&0000; 面及行照壹枚,但被告違約並由原告以
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
止前述契約之意思表示等,已經原告提出經營契約書及欠繳
行費之證明,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