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4207號
上 訴 人 合慶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四二○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