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5015號
原 告 黃換
黃李玉雲
王慶瑞
李明石
黃艷瓅
兼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張蕍翧間請求返還旅費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
惟查,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各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自行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因本院無從判斷各原告間係如何分擔已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後,如數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