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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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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6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寗大剛 


上訴人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李致慧 
            吳卓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寗大剛親收,此有送達證書可證上訴人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顯已逾5日,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