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
原 告 萬福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發禎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吳發禎返還牌照,
惟查,被告吳發禎已於110年1月12日死亡,有原告所提相驗屍體證明書附卷(本院卷第27頁),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