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909號
原 告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係請求
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38,095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440元。然查,本件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500元、1,440元,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紙附卷
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本院依
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