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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字第 9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34號
原      告  環球富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宏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