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字第9741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龍祥時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億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
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