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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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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億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伽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698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一0年度北簡字第六九八三號事件之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三日、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復敘明為瞭解案情利書答辯狀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