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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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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度北簡聲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優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青青
相  對  人  鄭啟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共同代理人范國華律師、郭凌豪律師、陳冠瑋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