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趴趴走玩家旅行社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魏喬祥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
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0年度北簡字第6890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8319號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聲請人所提
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院認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