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林慶祥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宙數位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