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許淑鈴
被 告 國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中保租賃股份有
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因原告逾一個多月始終不陳報訴請回復原狀之物品明細與價額,致
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認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