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訴之聲明前段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另本件原告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後段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43,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