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聖益香有限公司
兼 上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麗生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陸拾參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