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545號
原 告 聯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複 代理 人 黃文玲
被 告 通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丕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哲
訴訟代理人 吳國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伍萬零貳佰參拾伍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一、聲明第一項:涉及
無權占有三個停車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一十萬元(參附件:本件標的附近一個停車位價額以二百七十萬元計算)。
二、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九十一萬五千二百元。
三、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三萬五千零三十五元。
四、以
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新臺幣九百零五萬零二百三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