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唐賴梅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正好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00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21,6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自民國110年2月7日起至113年9月7日止共43個月×5,400元=25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