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722號
原 告 開蘭有限公司
被 告 英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億零捌佰肆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依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一、請求
被告返還如附件所示之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為300,000,000元【計算式: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之每月租金2,500,000元×12月÷10%=300,000,000元】。
二、請求被告給付自110年8月29日起至返還
上開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5,000,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以及
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三、請求被告給付8,458,22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458,225元。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08,458,225元【計算式:300,000,000元+8,458,225元=308,458,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