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175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賓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宋榮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