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廖志剛
列原告與
被告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 Licensing Inc.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柒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415,539.31美金元110年11月22日起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8.05元=11,655,8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