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瑩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發腰果進出口貿易生產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2,700元〔計算式:越南盾(VND)11,470,000,000元(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0頁、第20頁)×0.00141(民國110年11月23日原告起訴時之匯率;參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收盤價表,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8頁)=16,17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38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