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合慶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