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2461號
原 告 布娜飛小吃店
代 表 人 游曉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兆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