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何念澤
被 告 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350元(計算式:以民國110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27.47換算,5,000美元折合新臺幣137,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