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英特泰斗股份有限公司
黃翊華律師
黃威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摩奇雷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