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江寶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建男
林玉惠
林學濬
複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建男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395元(計算式:34,700,001元÷總面積486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占有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428,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