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870號
原 告 仲信地政士事務所即蕭茂森
林芝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附表一、二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95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