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