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林育瑋
林含蓉
陳仕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飛美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