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訴字第10號
被 告 紅久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振邦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