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北訴字第4號
原 告 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洪坤木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1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間為共同開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等6筆土地更新(下稱
系爭都更案)而簽立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原告並簽發履約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
被告,被告應於盈餘分配結算後退還系爭本票,依系爭契約第4條之約定盈餘分配之條件尚未成就,債務未成就發生,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行使權利,原告
乃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被告已另案對原告提起履行契約之訴,請求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1、2項約定,給付被告應受分配之盈餘結算金,現由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801號審理中(見本院卷三第31至32頁),該事件之
訴訟標的既為被告對原告之盈餘
分配請求權,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系爭本票債權存在
與否及其數額,係以被告應受分配之盈餘結算金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兼顧訴訟經濟,依
前揭規定,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01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