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二號),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陸拾柒萬元為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貳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
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
本票、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
合建契約、民事
起訴狀(以上均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雖提出
存證信函、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以上均影本)為證,然釋明有所未足。
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註:
一、
聲請人(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