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李君道
上列再審原告李君道與再審被告富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15651號
確定判決諭知「應將252-N9號車牌2面及同號碼之行車執照1枚返還」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繳納再審之訴裁判費;再審之訴裁判費,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計算及徵收,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