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司補字第2122號
聲 請 人 李俊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調解標的價額,並
按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聲請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
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