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423號
聲 請 人 吳瑞合
吳佳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朋泰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給付保險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聲請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書狀除記載當事人姓名外,應記載當事人之
住所或
居所,為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
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