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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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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司補字第 44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4437號
聲  請  人  采金房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南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筑鈞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956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