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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司調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信託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周文鋒、運泰交通有限公司間聲請塗銷信託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08 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周文鋒及運泰交通有限公司間,就車牌號碼000-0000營業汽車所為之信託行為應予撤銷等語。核其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揆諸首揭規定,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