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司調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明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子音等間聲請
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肆仟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
本件調解之標的金額即
不動產公告地價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