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吳宗樺律師
相 對 人 葉嘉銘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間聲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以111 年度北司補字第1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