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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司調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代  理  人  張素梅 
相  對  人  阮呂芳周
代  理  人  黃仲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聲請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
    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
    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
    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
    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
    法律理由,自應類推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