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司調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李俊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 月28日以111年度北司補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