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北司調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黃向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印北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
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
可憑,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