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北司調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黃向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印北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