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196號
原 告 合邦商網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飛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06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